| 法条 | 核心内容 | 适用情形 |
|---|---|---|
| 《民法典》第1127条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无遗嘱时的继承资格判定 |
| 《民法典》第1130条 | 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配原则(一般均分,特殊情况可多分/少分) | 法定继承中具体份额的确定 |
| 《民法典》第1134-1139条 | 6种遗嘱形式及生效要件(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 | 遗嘱起草与效力审查 |
| 《民法典》第1142条 |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多份遗嘱冲突时的效力认定 |
| 《民法典》第1153条 | 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先分割一半归配偶,其余为遗产 | 涉及配偶财产的继承纠纷 |
| 《民法典》第1161条 |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 遗产与债务同时存在的处理 |
【计算示例】-南京律师
2026.06.03案情:张老先生去世,遗有婚内房产一套(价值约300万元),无遗嘱。
第一顺序继承人:张老夫人(配偶)、长子、次女(共3人)。
法定继承计算:
① 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300万 × 50% = 150万 归张老夫人(配偶)
② 遗产部分:300万 × 50% = 150万
③ 3名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分:150万 ÷ 3 = 各得50万
最终结果:
· 张老夫人:150万(夫妻共同财产一半)+ 50万(继承份额)= 200万
· 长子:50万
· 次女:50万
注:以上仅为法定继承示例,实际情况需结合具体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存在协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