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保证类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南京法律问答
A:根据《民法典》第686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类型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对债权人不利!因此,签署保证合同时务必明确写明"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如果已经签署了不明确的担保合同,律师可以帮您从其他条款推断双方真实意思,寻找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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