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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一字之差赔偿金差一倍

2025.10.30

张先生在南京一家制造业企业担任车间主管,月薪1.2万元,工作年限5年。2025年9月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取消"为由,口头通知张先生离职,要求签署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中写明支付经济补偿金N(5个月工资)。张先生签字后经人提醒,怀疑公司实为违法解除,应支付2N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先生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公司到底是"协商解除"还是"违法解除"?

从法律层面看,《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协商解除需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第40条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需满足三个要件:客观情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如果公司仅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单方解除,但未履行协商变更程序,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应按第87条支付2N赔偿金。但张先生已签署协商解除协议,推翻协议的难度较大——除非能证明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


办案思路

据实务观察,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审查协商解除协议签署的过程。如果劳动者能证明:公司在签署协议前未告知真实的解除原因、未给予合理的考虑时间、或以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方式施压,可能构成胁迫,协议可撤销。本案中,张先生保留了公司HR口头通知时的录音,录音中HR明确说"岗位取消了,你必须走",且签署协议时只给了半天考虑时间,未告知可主张2N赔偿金的权利。这些证据为推翻协商解除协议提供了基础。


处理结果

该案经江苏南耀律师事务所马律师代理后,仲裁委认定公司在协商解除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结合录音证据认定实质为单方解除且缺乏合法依据,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10个月工资,合计12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个月经济补偿,另需支付7万元差额。


行业观察

从南京地区劳动仲裁实践看,"名为协商解除、实为违法解除"是高频争议类型。企业常用话术包括"公司困难体谅一下""签了协议大家好聚好散""不签也留不住了",实质是规避2N赔偿金。南耀律师提醒劳动者:被通知离职时,第一不要急于签字,第二尽量拿到公司单方解除的书面通知(而非协商协议),第三全程保留沟通录音。一旦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再推翻的举证难度极大。赔偿金N和2N的差额往往是数万到数十万元,值得花时间咨询专业意见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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