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务介绍
劳动仲裁 / 劳资纠纷 民间借贷 / 借款纠纷 家事婚姻 / 遗嘱继承 交通事故 / 工伤理赔 企业合规标准化服务 税务法律 / 税务咨询 社保合规专项法律服务
南耀动态
律所公告 行业资讯 对外活动
律师团队 服务案例 资讯干货
职业发展
合作角色 平台优势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南耀亮点 核心业务 南耀产品 律师团队 南耀优势
维权干货 · 避坑指南

维权干货 / 常见误区 + 避坑技巧

专业律师整理,助您少走弯路

18+
业务领域覆盖
10+
执业年限
3000+
服务案件总量
95%
客户满意度

加班费举证|考勤记录由谁说了算

2025.12.21

王先生在南京某物流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月薪5000元。公司实行"早八晚八"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但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时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王先生工作两年后离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约8万元。公司辩称考勤记录显示王先生每天工作8小时,不存在加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王先生主张存在大量加班,但考勤记录由公司管理且显示无加班;公司则以考勤记录为依据否认加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谁掌握谁举证"的规则。


办案思路

从实务操作看,劳动者需要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可能存在,触发举证责任转移,再由用人单位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反证。本案中,王先生提供了以下初步证据:排班表照片(显示早八晚八)、微信工作群中夜间(21点后)仍被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仓库监控截图(显示晚间仍在工作区域)。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公司掌握的考勤记录可能不完整或不真实。仲裁委据此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含打卡原始数据和监控录像),公司仅提供了打印版考勤表,无法提供原始电子数据和监控录像。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考勤原始数据,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结合王先生的初步证据认定加班事实成立。裁决公司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合计6.2万元。江苏南耀律师事务所马律师代理了这个案件,并在庭审中有效运用了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成了胜诉的关键。


行业观察

加班费案件是劳动仲裁中举证难度最大的类型之一,但并非无解。业内人士总结出三条经验:第一,劳动者要提供"加班的线索性证据"(排班表、加班通知、夜间工作沟通记录等),不要求证明加班的全部细节,只需让仲裁委相信加班可能存在;第二,一旦劳动者提供了初步证据,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考勤原始数据,仅提供打印版考勤表往往不被采信;第三,劳动者在职期间就要养成保存加班证据的习惯——截图加班通知、拍照排班表、保存夜间工作沟通记录,离职后再收集几乎不可能。南京地区物流、制造、互联网行业加班费争议较多,劳动者维权意识正在增强。


×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微信
备注"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即时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