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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5万元|别碰这条线

2026.03.29

南京某商贸公司老板陈某为少缴增值税,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了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万元,税款约8万元),用于抵扣进项税。金税四期系统比对发现该商贸公司"进货"与实际经营不符(发票品名为钢材,但公司实际经营日用品),触发税务预警。税务稽查后移送公安,陈某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


争议焦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企业主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100份以上、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虚开税款5万元就够刑事立案标准。


办案思路

虚开发票案件的关键在于争取在行政阶段解决、避免移送刑事。南耀律师在本案税务稽查阶段介入后采取了三项应对措施:第一,主动配合稽查,如实说明购买发票的事实,认错态度好;第二,主动补缴抵扣的税款8万元及滞纳金,消除偷税后果;第三,积极提供发票来源线索,协助追查上游虚开发票团伙。律师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强调陈某系初犯、金额刚过立案标准、已主动补缴,争取从轻处理。最终税务机关考虑上述情节,作出行政罚款处理,未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对陈某作出补缴税款8万元、加收滞纳金2万元、罚款8万元(一倍税款)的行政处罚,未移送公安。陈某避免了刑事追诉,但合计付出18万元代价——远超当初"省下"的8万元税款。


行业观察

虚开发票是企业税务领域的"高压线",5万元税款就够刑事立案——很多企业主对此没有概念,以为买几张发票"不是大事"。业内人士警示三类高危操作:第一,买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金税四期系统通过发票品名与企业经营匹配、资金流与发票流比对,极易发现异常;第二,买普通发票冲成本——同样构成虚开发票,税款50万元以上或发票100份以上即立案;第三,帮朋友"走账"开票——即使没有牟利,无真实交易开票也构成虚开。建议企业取得发票前核实交易真实性,确保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一致"。一旦被税务稽查,建议第一时间委托税务律师介入——行政阶段解决(补税+罚款)的成本远低于刑事追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南京地区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力度较大,金税四期上线后被发现的概率大幅提高,企业切不可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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