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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为什么无效
2026.03.31南京某企业招聘时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将社保费用以"社保补贴"形式随工资发放。员工田某入职时签了该协议,工作2年后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并主张未缴社保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抗辩。
争议焦点
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企业能否据此免除社保缴纳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约定而免除。《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即"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不能据此免除缴纳义务。
办案思路
南耀律师指出,"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南京劳动仲裁中企业必败的常见情形,本案的法律逻辑非常清晰: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即使员工自愿签字放弃,协议也无效。企业需补缴田某工作2年的社保,且田某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企业抗辩"田某自愿放弃且领取了社保补贴",但法院/仲裁委的统一裁判口径是: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已发的"社保补贴"可冲抵部分补缴金额,但不能免除企业补缴义务和补偿责任。此外,田某退还"社保补贴"后,企业需全额补缴社保。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定"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企业需补缴田某2年社保(约2.5万元),田某以未缴社保被迫解除成立,企业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田某退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约1.2万元。企业净支出约2.3万元。
行业观察
"自愿放弃社保"是很多企业使用的"省钱"操作,但从法律角度看完全无效——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业内人士指出此类操作的三重风险:第一,协议无效企业仍需补缴——无论员工是否签字放弃,企业都需补缴全部社保;第二,员工可被迫解除主张补偿——员工随时可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N),放弃协议不能抗辩;第三,已发"社保补贴"可能无法追回——部分法院认为"社保补贴"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员工无需退还,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建议企业彻底放弃"自愿放弃社保"的操作,依法为全员缴纳社保。对于用工成本压力较大的企业,可通过合法途径降低成本:合理设计薪酬结构、使用灵活用工模式(非全日制用工仅需缴工伤保险)、申请社保缓缴等。但任何试图通过员工"自愿放弃"来免除社保义务的做法,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最终只会让企业承担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