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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瑕疵|能拒付全部尾款吗?
2026.10.08南京一家家具厂给某酒店定制了一批折叠床和沙发床,合同总价四十万,约定交货后付清尾款十二万。家具厂交货后,酒店以"部分产品有划痕、面料色差"为由拒付全部尾款。家具厂觉得划痕和色差属于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全部尾款的理由。
这种"质量有点问题所以一分钱不付"的情况在供货合同纠纷里很常见。但法律上并不是对方挑出一点毛病你就可以一分钱不给的。
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出卖人。如果质量不符合约定但只是轻微瑕疵,买方可以要求修理、更换或减少价款,但不能直接拒付全部款项。只有当质量瑕疵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根本没法用),才可以解除合同拒付全部款项。
南耀律师在分析该案后认为,酒店提出的"划痕和色差"属于表面瑕疵,不影响折叠床和沙发床的使用功能,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程度。酒店可以要求家具厂对有瑕疵的产品进行修理或更换,或者要求适当减少价款,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十二万尾款。
律师指导家具厂做了以下准备:一,邀请第三方对货物质量进行评估,出具质量基本合格的报告;二,对酒店提出的划痕和色差问题表示愿意修补,保留善意协商的记录;三,梳理交货时酒店签收的送货单——送货单上有酒店方签收且未在签收时注明质量问题,说明交货时酒店认可了质量。
庭审中酒店主张交货后才发现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在合理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法院认为酒店签收后在较长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认可了质量。
法院认定家具厂交付的产品虽有轻微瑕疵但不构成根本违约,酒店不能以此拒付全部尾款。判决酒店支付尾款十二万,家具厂对有瑕疵的三件产品进行更换。
南耀律师指导:供货方在交货时一定要让对方签收并注明"验收合格"或至少签收时没写质量问题。送货签收单是证明交付质量被认可的关键证据。收货方如果发现质量问题,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没约定的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供货方,超期不提视为认可。别等到该付尾款了才说"质量有问题不想付钱"——法院会认为你早干嘛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