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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遗嘱VS自书遗嘱
2026.10.21王老先生名下有一套南京市区的房子。2022年他办了公证遗嘱,把房子留给大儿子。2024年他改了主意,亲笔写了自书遗嘱把房子留给小女儿。2025年去世后,大儿子拿着公证遗嘱要继承,小女儿拿着自书遗嘱也要继承。两份遗嘱内容冲突,以谁为准?
这个问题在民法典实施后答案变了。以前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但民法典改了这条——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有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不管什么形式,谁最后写的就听谁的。
这个改动的逻辑是尊重遗嘱人最新的意愿。人的想法会变,公证遗嘱是两年前立的,后来改主意了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法律应该尊重他最后的想法,而不是被一份旧的公证遗嘱"锁死"。
这个案子的法律适用其实很明确:自书遗嘱2024年所立,晚于公证遗嘱2022年,内容冲突,以自书遗嘱为准。南耀律师代理小女儿,庭审中援引民法典第1142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大儿子的律师转而质疑自书遗嘱的效力——主张王老先生2024年写自书遗嘱时年事已高,可能行为能力受限。南耀律师准备了以下应对:提交了王老先生2024年的体检记录(认知功能评估正常)、立遗嘱前后与小女儿的微信沟通记录(表达清晰、逻辑连贯)、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说明。这些证据证明遗嘱人立自书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定自书遗嘱有效,依据民法典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判决房产由小女儿继承。大儿子主张公证遗嘱优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南耀律师分析: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后,老人变更遗嘱更方便了,但也带来了新风险——老人在意识不清时被某子女诱导变更遗嘱的情况可能增加。建议子女关注老人立遗嘱和变更遗嘱的情况,如果发现老人认知能力下降时被诱导变更遗嘱,及时保留老人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据。老人自己变更遗嘱时也建议选择公证或律师见证方式,避免新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另外提醒:多份遗嘱均有效的以最后一份为准,最后一份无效的前溯至前一份有效遗嘱,不是全部按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