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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无补偿合法吗?

2026.11.03

小陈是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的新员工,岗位前端开发,合同签了三年,试用期六个月。干了四个月,HR找他谈话,说"经考核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让他签一份自愿离职申请。小陈不肯签,公司第二天就发了解除通知,一分钱补偿没给。

试用期辞退大概是劳动纠纷里企业最爱用的借口之一。很多劳动者也确实有个误区——觉得试用期嘛,公司想辞就辞,没办法。其实不是这么回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被证明"和"录用条件"。也就是说,公司不能空口说一句"你不符合"就把人开了,得拿出真凭实据,而且得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摆在那儿。


办案思路

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小陈入职时签的offer和劳动合同里,压根没有写明"录用条件"具体是什么。既没有岗位说明书,也没有考核标准,更没有约定试用期内要达到什么业绩指标。南耀律师接手后第一件事,就是让小陈回忆入职签过的每一份文件,结果发现公司在录用条件这件事上是空白的。

南耀律师分析指出,既然公司没有事先明确录用条件,那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失去了判断基准。公司后来临时拿出一份"试用期考核表",上面打了几项低分,但这张表小陈从没见过,也没有他签字确认,是辞退前一两天才倒填的。这种事后补的证据,证明力很弱。

更关键的是,公司要求小陈签"自愿离职申请",这说明公司自己也清楚——如果是合法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根本不需要员工签自愿离职。这个动作反倒暴露了公司心虚。


结果展示

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事先明确了录用条件,也未能提供有效考核依据,试用期解除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因试用期不满半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合计约一万八千元。


南耀律师建议

南耀律师指出:试用期被辞不要怕,先盯住两件事——一是公司有没有在你入职时白纸黑字写清楚录用条件,二是辞退时有没有拿出你能认账的考核依据。两样都没有,这个"不符合录用条件"基本站不住脚。另外,公司让你签"自愿离职"的,一律别签——签了就等于你自己承认是协商离职,赔偿金的路子基本堵死。实在拿不准,把解除通知和相关文件留好,找律师看看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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