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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滚利|法院怎么认定本金

2026.01.31

黄先生向某放贷人借款30万元,借条写明借款30万元、月息2分、期限6个月。但实际转账时,放贷人预先扣除了6个月利息3.6万元,黄先生实际到账26.4万元。到期后黄先生无法偿还,放贷人要求按30万元本金计算利息并起诉。黄先生主张按实际到账26.4万元计算本金。


争议焦点

预先扣除利息(砍头息)的借款,本金按借条金额还是实际到账金额认定?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关于利滚利(复利),该规定第27条规定,借款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4倍LPR,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即合理的复利可以支持,但不能超过4倍LPR上限。


办案思路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银行转账记录与借条金额的差异。南耀律师分析,黄先生需要证明实际到账金额为26.4万元而非30万元——银行流水清楚显示放贷人转账26.4万元,与借条30万元的差额3.6万元恰好等于6个月利息,足以认定砍头息。庭审中放贷人辩称3.6万元是黄先生另行收取的现金,但无法提供现金交付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存在砍头息,本金按实际到账26.4万元计算,利息以26.4万元为基数按4倍LPR计算。放贷人多主张的本金3.6万元及对应的超额利息不予支持。


行业观察

砍头息是民间借贷中的常见套路,放贷人通过"借条写大、实际给小"的方式变相提高利率。业内人士提醒借款人:第一,借款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收取,保留转账记录,转账金额与借条金额的差额就是砍头息的铁证;第二,如果放贷人要求先付利息再放款,应在微信中明确记录"利息已付X元,实际收到借款X元";第三,利滚利只有在前期利率不超过4倍LPR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支持,超过上限的复利无效。对借款人而言,如果已经按砍头息后的高利息还款,可主张超过4倍LPR的部分冲抵本金。南京法院对砍头息和利滚利的审查较为严格,借款人只要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到账金额,法院一般会按实际金额认定本金。建议借款时拒绝砍头息操作,坚持"实际到账多少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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