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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新规解读哪份为准?

2026.02.10

王老先生名下有一套南京市区房产。2022年王老先生办理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2024年王老先生改变主意,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女儿。2025年王老先生去世后,大儿子持公证遗嘱要求继承,小女儿持自书遗嘱要求继承。两份遗嘱内容冲突。


争议焦点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内容冲突时,以哪份为准?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是民法典的重大变化——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不得由其他形式遗嘱撤销;《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无论何种形式的遗嘱,一律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本案中自书遗嘱(2024年)晚于公证遗嘱(2022年),内容相抵触,应以自书遗嘱为准。


办案思路

本案的法律适用较为明确,关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审查。江苏南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小女儿的律师分析,庭审中大儿子主张公证遗嘱优先,但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142条指出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随后大儿子转而质疑自书遗嘱的效力——主张王老先生2024年立遗嘱时年事已高可能行为能力受限。律师提交了王老先生2024年的体检记录(认知功能正常)和立遗嘱时与小女儿的微信沟通记录(表达清晰),证明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最终认定自书遗嘱有效。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自书遗嘱有效,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判决房产由小女儿继承。大儿子主张公证遗嘱优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行业观察

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是继承领域的重大变化,体现了对遗嘱人最新意愿的尊重。但从实务角度看,这一变化也增加了遗嘱被不当变更的风险——老年人在意识不清时被某子女诱导变更遗嘱的案例增多。业内人士建议:第一,子女应关注老人立遗嘱和变更遗嘱的情况,如发现老人在认知能力下降时被诱导变更遗嘱,及时保留老人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据;第二,老人变更遗嘱时也建议选择公证或律师见证方式,避免新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第三,多份遗嘱均有效的以最后一份为准,最后一份无效的前溯至前一份有效遗嘱。从南京地区实践看,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已从"公证遗嘱是否优先"转向"后立遗嘱的效力是否成立",举证重心在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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