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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和避税的边界|商业目的是核心

2026.03.21

南京某企业在某税收洼地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和人员),将部分利润通过"咨询服务费"转移至该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约50万元。税务稽查认定该安排无合理商业目的、属于偷税,追缴税款并处罚款。企业主张这是"合理避税"不是"偷税"。


争议焦点

合理避税和偷税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判断税务安排的合法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定义了偷税: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即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安排可能被纳税调整,甚至认定为偷税。合理避税与偷税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和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符合税法立法精神。


办案思路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税收洼地空壳公司"安排是否有合理商业目的。该安排存在三个问题:第一,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无从业人员、无实际业务——仅是一个"开票收钱"的壳;第二,"咨询服务费"无对应的真实服务内容——母公司无法说明接受了什么咨询服务;第三,资金从母公司流向空壳公司后,最终回流至母公司股东个人账户——资金回流证明该安排的实质是转移利润避税。这三个特征使该安排缺乏合理商业目的,被认定为偷税。南耀律师在税务稽查阶段就建议企业主动补缴税款、认错认罚,争取从轻处理。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认定该安排无合理商业目的,追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加收滞纳金,因企业主动补缴从轻罚款25万元(0.5倍),合计约80万元。企业此后注销了空壳公司,规范了税务安排。


行业观察

偷税和避税的边界是税务筹划中最容易踩坑的地方。业内人士提出"商业目的试金石":判断一个税务安排是合法避税还是偷税,核心看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具体标准:第一,是否有真实的商业交易——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无人员、无业务,仅有资金和发票流转,缺乏真实交易;第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关联方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的,可能被纳税调整;第三,资金流向是否合理——资金最终回流至安排发起方,证明该安排的实质是避税而非真实经营。建议企业在进行税务安排时确保: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和经营需要、有合理的定价依据、有完整的业务痕迹(合同、发票、资金流、服务/货物交付记录)。合法节税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企业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优惠等),但不可以通过虚构交易、空壳公司、虚假定价等方式偷税。南京地区对缺乏商业目的的税务安排稽查趋严,企业切莫以"避税"之名行"偷税"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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